C3Nano专利情况说明

资讯 06-15 阅读:88 评论:0


2020年6月

作为下一代透明导电油墨和薄膜的性能领导者,C3Nano公司就近期在中国的专利相关纠纷进展情况发表正式声明。

首先需要说明的是,一般而言,当某些公司反复持续对其他公司持有的专利提起无效宣告程序时,往往意味着该公司认为该专利的存在致使自身存在高度侵权风险。从此次相关决定来看复审委维持了对C3Nano核心熔合技术加以保护的专利权,虽然有部分权利要求被宣告无效,但这些权利要求并非C3Nano所保护技术的核心。尤其考虑到在中国及在国际范围内,C3Nano一直致力于不断扩展和强化其专利布局以实现对自身技术的全面保护。迄今为止,C3Nano已有超过75篇已获授权和待授权专利,涵盖的重要专利权利可以充分保障产品商业化以及与全球合作伙伴的商业合作。C3Nano在中国及其他地区的技术领先地位与对应的专利保护仍然稳固,并将进一步加强。C3Nano可以向合作伙伴及客户承诺,其持有的知识产权可全方位覆盖其产品、技术以及对透明导电材料的使用。

C3Nano深深扎根于中国乃至亚洲地区,对竞争对手不当使用我们核心技术的任何企图和行为必定追究到底。尽管我们非常尊重复审委在专利无效宣告程序中为评估此项复杂技术时作出的努力,但是我们并不认同相应的决定结果,这一点我们将在下文中做进一步解释。目前,C3Nano正在全面考虑如何应对和处理复审委的决定。

根据专利法及相关法律,拥有专利权利和拥有技术可自由实施的权利存在本质区别。专利权利存续期间,专利权人拥有禁止他人使用相应技术的禁用权,但若该专利会受更早专利的限制,那这一专利就不能有效保障专利权人实际使用该专利所涉技术。考虑到这点,近期复审委关于C3Nano两项专利的决定对C3Nano相关技术的可自由实施性并没有直接影响。因此,我们的商务关系以及向客户提供最佳性能透明导电油墨和薄膜的能力,未发生任何改变。

C3Nano对复审委就近期决定作出的工作和努力表示尊重,但对于其对专利效力的认定结论不能认同,原因如下。我们仍需要再次强调,如上所述,这些决定本质上对公司的专利权没有多少影响。在ZL201480018734.0(即7340专利)的决定中,复审委主要参考的是一项韩国Inktec公司持有的专利。但是,一来没有任何证据表明我们有侵犯到Inktec专利,二来Inktec的技术也与可挑战C3Nano技术的专利要求差别很大。因而复审委关于7340专利的决定并不会对C3Nano相应技术的可自由实施性造成任何影响。

复审委对7340专利作出决定的主要争议集中于对权利要求的解释问题,而对于C3Nano涉及熔合金属纳米结构网络形成这一颠覆性技术创新没有充分的理解。令人意外的是,虽然有充分的技术资料表明由著名中国科学家崔铮教授和C3Nano专利主要发明人阿杰伊博士出具的专家证言具有充分的科学依据和专业性,但复审委没有认可其真实性,从而没有将其内容作为作出审查决定的依据。

7340专利直接关联于国际PCT专利申请US2013/046866(WO 2013/192,437),该PCT专利申请在美国(US 10,020,807)、日本(6387021B和6657336)、韩国(10-1888734)、和中国台湾(I624357)均获授权。在不同国家、地区对该专利的审查过程中,引用参照了大量广泛的参考资料,均未能影响我们专利获得授权。C3Nano相关专利的效力在美国专利法庭也曾接受挑战,美国专利审查及上诉委员会(PTAB)在复查C3Nano两项专利时也将前述Inktec专利列入考虑,仍在审理程序初始阶段就驳回了由天材公司的母公司,即英属维京群岛Cambrios公司提交的多方复审程序申请。需要注意的是,这两项由PTAB多方复审程序作出的驳回决定的评估范围和内容与此次复审委的审查内容非常类似,但结论却存在明显差别。可以说,复审委关于7340专利的决定与其他的多数程序认定结果是不一致的。C3Nano此前已经对相关问题进行了深入研究,并向业内世界级专家进行咨询,以确保其专利保护可以覆盖并着重于保护其技术的真正创造性及其实际适用性。复审委的这两项决定是目前仅有的两项否认了C3Nano基于专业考量和精心设计得到专利的效力的官方决定。

复审委的第二项决定涉及中国专利ZL 201380033141.7,在该案中,复审委对于被无效的权利要求给出的评价理由为权利要求得不到说明书的支持等。由于该决定未引用其他在先技术无效涉案专利,该决定实际与C3Nano技术的可自由实施性无关。但是,复审委的决定仍令人意外,因为相关专利在美国(9,920,207和10,029,916))、日本(6392213)、韩国(10-2027623)、欧洲(2864990B)、和中国台湾(I627640)均获授权。复审委并没从在先技术材料中找到影响C3Nano专利权利创造性的理由。该决定基于专利说明书公开不充分、权利要求得不到说明书支持等理由。然而,在专利授权阶段,具有专业知识的专利审查员并未对此提出过类似异议。

此次系列争议涉及的相对方Cambrios,热衷于专利数量的累积,并试图说服大家认同专利数量与其代表的价值正向相关。对此,任何对行业以及对专利法有所了解的人都知晓,专利的价值取决于其权利要求覆盖的技术保护范围及其稳定性,不同专利的价值差异巨大。那些与产品的商业化无关的、容易被设计规避的、稳定性较差的专利实际上是毫无价值的。而与之相反,一项保护范围适宜、兼具稳定性与实用性的关键专利,其构成采用该技术的公司的核心资产。因此,申请时间较早但无法实际应用的专利并不具备影响力,同样地,对此类低价值或无价值专利的重复堆积,也不会产生实际影响力。低价值专利的堆积可以在统计专利数量时给出漂亮的数据图表,让那些热衷于专利收集的人自我感觉良好,但并不能真正衡量专利的实际价值。C3Nano则一直致力于将其专利资源进行有效整合形成一个强而有力的专利组合,覆盖其熔合及熔合结构,并用于解决采用纳米银基导体替代氧化铟锡(ITO)过程中碰到的关键性技术障碍。

总而言之,复审委的决定并不意味着影响C3Nano技术的可自由实施性。C3Nano的技术仍有坚实的专利墙保护。TPK/Cambrios一直以来试图混淆视听,破坏我们扩大行业市场的共同努力。TPK应当意识到他们应该致力于开发自有技术,并停止在由他们无端发起的专利战上浪费资源,停止试图削弱C3Nano的专利,以便其不当地使用这些有价值的技术。

 

 


版权声明

本站部分信息均来源于互联网搜集,不代表本站观点,本站不对其真实合法性负责。如有侵犯了您的权益,请告知邮箱:2964342810@qq.com,本站将立刻删除。

分享:

扫一扫在手机阅读、分享本文